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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6條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 三 節 生活管教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至校內診治者,應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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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