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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7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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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