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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79條

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 第 四 節 獎懲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置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言…

「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77條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二、學習成績優良者。…第78條前條獎勵方法如下:一、公開嘉獎。二、發給獎狀或獎章。三、增給累進處遇成績分數。四、給與書籍或…第80條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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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