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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21條

少年不得充當第十九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 發展之行為。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為前項行為。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少年為第一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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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