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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每五十萬人不得低於三人,未滿五十萬人 者應配置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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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