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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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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 二、私人或團體捐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責任感,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承辦少年福利業務之人數,應按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居民人口數比例定之,…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少年福利,得設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中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人民團體得聯合各界舉行勸募少年福利金;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該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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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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