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 第31條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1條

少年觀護所得令被收容之少年,學習適當技藝,每日以二小時至四小時為限。 前項習藝所需之工具材料費用,由觀護所供給之,其習藝成品之盈餘,得充獎勵習藝少年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