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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2條

被收容之少年,其在學校肄業者,得減少其學習技藝時間,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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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