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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36條

被收容之少年有違背觀護所所規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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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