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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8條

學生出院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院時即行調查;將出院時,再予復查;對於出院後之升學或就業輔導,預行策劃,予以適當解決。 學生出院前,應將預定出院日期,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或有關保護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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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