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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2條

少年輔育院於學生入院時,應查驗少年法庭之裁定及交付書,並核對其身分證件。 少年法庭交付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應附送該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有關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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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