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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第4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外,亦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所具之僑居地居留資格迄申請時仍有效且未中斷。 二、在國外出生或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接近役齡男子,於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 三、在國外出生或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之役齡男子,於接近役齡期間每年在國內日數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且屆役齡後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前,未有返國之紀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及第三款所定未有返國之紀錄,兼有外國國籍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其持外國護照入國或出國之情形,亦應列入。 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如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前條所稱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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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僑務委員會。第3條本辦法所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指在臺曾設有…第5條前條所稱特殊原因,指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申請護照…第6條(刪除)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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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