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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基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核給,且一個月合計不超過月最低工資,最長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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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