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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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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