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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3條

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 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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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