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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 第15條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津貼申請及領取 › 第 二 節 臨時工作津貼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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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作津貼」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之求職登記後,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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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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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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