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第11條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11條

參訓學員中途退訓時,委託或補助訓練單位之費用,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實際參訓時數未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核發。 二、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核發半數。 三、實際參訓時數達應參訓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全額核發。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