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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7條

訓練單位申請委託費用或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立案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組織章程影本(無則免附)。 三、職業訓練計畫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同一訓練計畫向不同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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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