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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 第5條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得辦理之職類如下: 一、水產養殖及其他農藝園藝類。 二、土石採取及其他金屬採取類。 三、食品、紡織加工、金屬加工、電子、通信及其他製造類。 四、電路裝修、冷凍空調工程及其他營造類。 五、餐飲管理及其他飯店餐飲類。 六、汽車駕駛及其他運輸類。 七、國際金融投資及其他金融保險類。 八、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管理顧問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類。 九、照顧服務及其他福利服務類。 十、汽車修護、污染防治、美容美髮及其他服務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情況公告之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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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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