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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3條

第 五 章 附則
雇主或勞工申請本辦法之津貼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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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1條逾六十五歲或屬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

「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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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