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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辦法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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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