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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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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