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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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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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