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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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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