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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國民就業: (一)加強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事項。 (二)加強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事項。 (三)創業協助及創新發展事項。 (四)失業輔助事項。 (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職能基準事項。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一)強化尊嚴勞動之權益保障事項。 (二)增進勞工意識及建構多元保障勞動權益事項。 (三)扶助特定及弱勢對象事項。 (四)促進職場安全健康及提升危害意識之認知事項。 三、處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事項。 (二)與外國人來源國業務聯繫事項。 (三)外國人聘僱許可事項。 四、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五、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六、基金管理及行政管理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四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其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辦理第一項第六款所需經費,以當年度本基金用途預算總額百分之四點五為編列上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刪除)第3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就業安定費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四、其他有…第6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7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第9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三、本…第10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第11條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第12條(刪除)第13條(刪除)第14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5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6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7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8條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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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