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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第4條

就業安定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其所聘僱之 外國人離職者,雇主得於該外國人離職三個月內,檢附其出境證明,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退還自該外國人離職之日起,已由雇主繳納之當月就 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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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