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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第6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蒐集左列資料,研擬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經就業安定 費審議委員會議定後公告實施:  一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 產業升級狀況。  三 勞動供需狀況。  四 基本工資。  五 各業受雇員工薪資。  六 引進﹑培訓與管理外籍勞工之成本及其他相關勞動條件。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對社會影響狀況。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得按行業別及工作性質之需要分別訂定。 就業安定費數額應依第一項所列資料之變動,適時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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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