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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第5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審議就業安定費之數額,設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 三人,任期二年,其代表之單位及名額如左: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二 內政部一人。   三 財政部一人。   四 經濟部一人。   五 交通部一人。   六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一人。   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九 行政院衛生署一人。   十 台灣省政府一人。  十一 台北市政府一人。  十二 高雄市政府一人。  十三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一人至三人。  十四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及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一人至三人。  十五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派人員兼任之,辦理日常事務。 就業安定費審議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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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