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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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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
第五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指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以依親為由許可居留者。但獲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前,已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而有
第九條之一
所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仍依本法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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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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