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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就業諮詢時,應視接受諮詢者之生理、心理狀況及學歷、經歷等條件,提供就業建議;對於身心障礙者,並應協助其參加職業重建,或就其職業能力及意願,給予適當之就業建議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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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