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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如下: 一、廣告費。 二、命題費。 三、閱卷或評審費。 四、場地費。 五、行政事務費。 六、印刷、文具及紙張費。 七、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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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