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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1條

屠宰場內之屠體,未經加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記者,不得攜出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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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