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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 第22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2條
第 六 章 非供食用屠體與內臟之處理
經依本規則實施屠前、屠後檢查,發現罹患法定家畜傳染病時,依家畜傳染防治條例規定 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條
經判定廢棄之牲畜、屠體,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在規定地點化製、焚燬、掩…
「非供食用屠體與內臟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屠宰場內之屠體,未經加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記者,不得攜出場外。
第23條
屠宰衛生檢查所用之各種標記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制定,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製發。印戳所用之印色…
第24條
檢查員應將每日檢查結果逐項填記於屠宰衛生檢查日記簿內,並應載明牲畜種類及處理經過,暨有關禁止…
← 第21條
看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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