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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第23條

屠宰衛生檢查所用之各種標記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制定,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製發。 印戳所用之印色,應使用規定可食用之色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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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