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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 第2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屠宰衛生檢查,包括家畜、家禽在屠宰場內之屠前、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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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畜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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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經充分之繫留。前項屠前檢查應在屠宰前於屠宰場繫留區為之。
第7條
下列家畜、家禽應隔離屠宰,或於當日所有屠前檢查合格之家畜、家禽屠宰後,再進行屠宰:一、疑畜、…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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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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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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