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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6條

家畜、家禽於施行屠前檢查前,應經充分之繫留。 前項屠前檢查應在屠宰前於屠宰場繫留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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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