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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7條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屠宰有關紀錄。 前項資料及紀錄之項目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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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