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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 第29條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9條
第 七 章 附則
屠宰衛生檢查步驟及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屠宰衛生檢查手冊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則依畜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獸醫…
第3-1條
屠宰場負責人於領得屠宰場登記證書後首次作業或申請復業十日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依…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5條
屠宰場因受可危害人體及動物健康之病原體污染時,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第26條
非家畜、家禽之動物其屠宰衛生檢查,得準用本規則規定。
第26-1條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依本法執行屠宰衛生檢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向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報備後…
第27條
屠宰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執行屠宰衛生檢查所需之資料,並按月向中央…
第28條
屠宰衛生檢查所用之各種標誌之格式及其標示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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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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