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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載運器具,指載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運輸車輛及載運時所接觸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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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