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 第4條

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食品業者於食品作業場所接收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查核,應依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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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