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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一句話看懂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規範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確保發生意外事故時,能賠償受害者之損失,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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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4-2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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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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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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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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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工廠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有關資料、文件、證件,應在其有效期間內妥為保存,以備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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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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