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 第2條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2條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管制量,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授權規定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