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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 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 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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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危險…第4條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第5條工廠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有關資料、文件、證件,應在其有效期間內妥為保存,以備查證。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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