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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4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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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危險…第3條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第5條工廠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有關資料、文件、證件,應在其有效期間內妥為保存,以備查證。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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