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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10條

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 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 ,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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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