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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工作時間
女工不得在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工廠具備左列條件,於 取得工會或工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 二、安全衛生設施完善。 三、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 前項但書規定,於妊娠及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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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的其他條文

第8條成年工人,每日實在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質有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定至…第9條凡工廠採用晝夜輪班制者,所有工人班次至少每星期更換一次。第10條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第11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第12條童工不得在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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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