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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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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休息及休假
凡工人繼續工作五小時,至少應有半小時之休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休息及休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凡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16條
凡經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給假休息。
第17條
凡工人在廠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有特別休假,其休息假期如左:一、在廠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第18條
凡依照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之休息日及休假期內,工資照給;如工人不願特別休假者,應加給該假期…
第19條
關於軍用、公用之工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停止工人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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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工廠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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