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廠法 › 第36條

工廠法 第36條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 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 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工廠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