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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35條

工作關係終止時,工人得請求工廠給與工作證明書,工廠不得拒絕。但工 人不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而即時終止契約或有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工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址。 二、工作種類。 三、在廠工作時期及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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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