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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40條

第 七 章 工人福利
工廠每營業年度終結算,如有盈餘,除提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 並無過失之工人,應給以獎金或分配盈餘。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工廠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0條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

「工人福利」的其他條文

第36條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第37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共八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第38條工廠在可能範圍內應協助工人舉辦工人儲蓄及合作社等事宜。第39條工廠應於可能範圍內建築工人住宅,並提倡工人正當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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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